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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失效]

  3.利用瓦斯时,还应在储气罐输出管路中安设高浓度瓦斯、流量、差压、温度传感器,当输出管路中的瓦斯浓度低于30%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十五条 在自然发火矿井应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具体安设位置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十六条 对由矿井监控系统、瓦斯断电仪等监控的馈电开关、启动器的工作状态应采取措施进行监测,以便掌握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后被控开关是否断电,具体方法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十七条 井下主机或分站就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第十八条 井下主机或分站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风速、差压、温度、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映该点测值的地点。
  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十九条 井下各设备之间应使用专用不延燃电缆连接。电缆每隔100mm作一黄色标志,标志长度为100mm。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规程》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设备开停、风门开关、自动洒水、喷雾、粉尘、火灾及烟雾等传感器的具体安装设位置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二十一条 矿井控系统中心站应配备两台计算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并配有打印机和屏幕显示器。中心站计算机电源应经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或交流稳压器加后备式不间断电源供给。
  第二十二条 中心站机房应采用空调设施及抗静电地板。

第三章 便携式仪器装备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下井跟班干部、班(组)长等入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或瓦斯氧气检测仪。
  爆破工(放炮员)、流动电钳工入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或瓦斯警报矿灯。
  部分采掘工、打眼工、在回风流工作的小绞车操作工等下井时应装备瓦斯警报矿灯。

第四章 矿井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中心站每班必须有一名值班员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终端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重点日报表。接到警报(或断电)信号及事故警报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通风调度、生产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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