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总局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的通知
(工商办字[2009]74号 2009年4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局,总局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以下简称《纲要》)。全面实施《纲要》,对于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推进《纲要》实施工作,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12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以及总局各司局及所属事业单位职责,经研究,对《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任务分工》中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或协办的40项任务提出了分工意见,制定了《国家工商总局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责任单位、各地区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圆满完成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各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任务,为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以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工商总局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
为切实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国办发[2008]127号)的有关要求,现对涉及国家工商总局的各项任务作如下分工:
一、关于战略重点
(一)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1.及时修订《
商标法》,适时做好地理标志的立法工作,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法规司、商标局、商评委、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2.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强化公共服务。(商标局、人事司、法规司、商评委、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3.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以知识产权的获取和保护为重点开展全程跟踪服务。(商标局、商评委、中华商标协会)
4.健全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领域知识产权管理体制、预警应急机制、海外维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法规司、商标局、商评委、国际合作司、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中华商标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