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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领导批示件的规定》的通知

  三、总局领导在办公厅和各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的各类传阅材料及报告、请示上的批示件办件由办公厅负责管理,在总局机关其他单位报送的材料上的批示件按照报送渠道由报送单位负责管理。
  四、各承办单位收到总局领导批示件后,应即送本单位负责同志阅批,并认真贯彻落实。对于总局领导批示件办件,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总局领导批示件办件分为特急件、急件、一般件,要严格按照缓急程度办理。承办单位接到总局领导批示件办件后,对于特急件,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急件,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一般件,要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向总局领导或转文单位说明原因和办理工作进度,并及时报送进展情况。
  六、总局机关各单位在对办公厅转送的总局领导批示件办件办结后,应及时向总局领导报告,并抄送办公厅。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办公厅转出的总局领导批示件办件办结后,应按程序向总局报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的书面报告。
  八、经办公厅转出的总局领导批示件办件,由办公厅负责督办 (其他总局领导批示件办件按报送渠道由报送单位负责督办)。可采用电话催办等形式进行督办。对于逾期未办结的,则以发督办单的形式,督促承办单位尽快办结。
  九、办公厅要定期向总局机关各单位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由办公厅负责管理的总局领导批示件办件的办理情况。每年8月份向总局党组书面报告上半年总局领导批示件办件的办理情况;次年2月份向总局党组书面报告全年总局领导批示件办件的办理情况。
  十、总局领导批示件办件办结后,由承办单位按有关规定归档。
  十一、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总局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并建立办理工作责任制。办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厅将视情况对承办单位进行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给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提请有关部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办理工作迟缓,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办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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