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熟悉证券相关业务和本所业务规则;
(三)在所从事领域内有良好声誉,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严格守法;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复核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勤勉尽责,以审慎的态度,全面审阅相关复核申请材料;
(二)按要求出席复核会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所规则要求,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三)不得接受与复核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人员接触;
(四)保守在履行职责时接触的国家机密和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透露有关会议的情况;
(五)不得利用在履行职责时获取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复核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
(一) 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 任期内两次以上无故缺席复核会议的;
(四) 本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五)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每次参加复核会议的委员为5名,由本所在复核委员会委员中选定。
第十二条 经本所选定参加复核会议的委员,如与申请人或复核事项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复核委员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设于本所法律部,负责办理下列具体事务:
(一) 接收申请人复核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确认选定的委员能否参加复核会议;
(三)向委员送交审核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