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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熟悉证券相关业务和本所业务规则;

  (三)在所从事领域内有良好声誉,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严格守法;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复核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勤勉尽责,以审慎的态度,全面审阅相关复核申请材料;

  (二)按要求出席复核会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所规则要求,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三)不得接受与复核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人员接触;

  (四)保守在履行职责时接触的国家机密和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透露有关会议的情况;

  (五)不得利用在履行职责时获取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复核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

  (一) 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 任期内两次以上无故缺席复核会议的;

  (四) 本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五)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每次参加复核会议的委员为5名,由本所在复核委员会委员中选定。

  第十二条 经本所选定参加复核会议的委员,如与申请人或复核事项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复核委员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设于本所法律部,负责办理下列具体事务:

  (一) 接收申请人复核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确认选定的委员能否参加复核会议;

  (三)向委员送交审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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