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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通知[失效]

  5、获准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文件和《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到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的登记手续。
  三、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申请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应根据第二条规定的程序,向地方期货监管部门申报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1、填写中国证监会制作的《会员经纪业务申请登记表》(附件二)。
  2、期货交易所填写的《推荐意见表》。
  3、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最近一年来从事期货业务的情况报告。
  5、主管部门和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同意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文件。
  6、经法定验资机构审计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
  7、期货营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副经理以上)简历、资格证书和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公安、街道或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8、经营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和租用国内外通讯设施合同。
  9、期货业务部门的交易规则、从业人员管理规则、风险说明书和客户委托合同书样本。
  四、获准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只能从事其具有经纪会员资格的国内期货交易所的期货经纪业务。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所的二级代理业务,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
  五、各地期货监管部门和期货交易所接到本通知后,请按通知要求,对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申请期货经纪业务进行审核。各交易所的《推荐意见表》须在1995年12月15日前,报会员单位所在地地方期货监管部门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申请期货经纪业务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须在1995年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地方期货监管部门。各地期货监管部门应在1996年2月28日前,将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
  六、未获期货交易所推荐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须在1995年12月31日前停止期货经纪业务。经审核未获通过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停止期货经纪业务。违反者,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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