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获准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文件和《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到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的登记手续。
三、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申请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应根据第二条规定的程序,向地方期货监管部门申报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1、填写中国证监会制作的《会员经纪业务申请登记表》(附件二)。
2、期货交易所填写的《推荐意见表》。
3、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最近一年来从事期货业务的情况报告。
5、主管部门和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同意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文件。
6、经法定验资机构审计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
7、期货营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副经理以上)简历、资格证书和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公安、街道或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8、经营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和租用国内外通讯设施合同。
9、期货业务部门的交易规则、从业人员管理规则、风险说明书和客户委托合同书样本。
四、获准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只能从事其具有经纪会员资格的国内期货交易所的期货经纪业务。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所的二级代理业务,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
五、各地期货监管部门和期货交易所接到本通知后,请按通知要求,对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申请期货经纪业务进行审核。各交易所的《推荐意见表》须在1995年12月15日前,报会员单位所在地地方期货监管部门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申请期货经纪业务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须在1995年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地方期货监管部门。各地期货监管部门应在1996年2月28日前,将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
六、未获期货交易所推荐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须在1995年12月31日前停止期货经纪业务。经审核未获通过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停止期货经纪业务。违反者,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