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工商、卫生、药监、中医药部门要按照《方案》和《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共同落实好专项行动的有关工作。
(一)工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网上广告和重点门户网站的监测,依法查处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对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网络医药广告发布的,要依法查处取缔。已经取得广告发布资格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凡未查验药监、卫生、中医药部门审批证明,导致违法发布“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要从严从重查处,暂停其药品,医疗服务等广告发布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查处情况,要记入有关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二)卫生、中医药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网上医疗广告的监测,对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治疗性病广告及信息的,要按照非法行医查处;对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者擅自篡改内容发布治疗性病广告的医疗机构,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并移交工商部门查处。
(三)药监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网上药品广告的监测,对于未经药监部门审批发布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药品广告的,可依法暂停该药品的销售。
(四)各地工商、卫生、药监、中医药部门对于监测发现的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以及涉及的非法涉性广告信息网站,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理同时,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删除违法内容或者关闭非法网站。对于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发布低俗广告的网站,要联合有关部门予以曝光。对于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专项行动期间,工商总局将在总局内网上发布网上违法广告监测信息和交办查处要求,请各地工商部门及时关注。各地工商机关要加强整治工作情况的汇总,于每周一向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书面上报《治理整顿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九年一月九日
附件:
治理整顿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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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测检查(条次) │ 责令停止发布(条) │ 转请有关部门删除(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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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性药品”广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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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治疗广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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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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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部门查处案件(件) │卫生、中医药部门查处案件(件) │药监部门停止销售品种(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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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处和行政措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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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测存在问题网站(家) │ 通知有关部门关闭(家) │ 责令停业整顿(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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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涉性广告网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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