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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1995]47号)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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