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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通知[失效]

  注:1+2-4=7  4=5+6

  附件七:
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制说明

  一、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汇总表》(附件一)的说明
  (一)上年结余。指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账面累计结余的财政拨付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结余数额,包括事业单位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转入事业基金形成的结余数额。
  (二)财政拨款收入。指2007年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资金数额。
  (三)单位用于住房改革支出的资金。
  1.售房收入。指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实际用于发放购房补贴的售房收入数额。
  2.预算外资金。指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数额。
  3.其他收入。指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数额。
  (四)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指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数额。
  (五)住房改革总支出。指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用售房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支出数额。
  (六)结余分配。指截至2007年12月31日,中央事业单位账面结余的财政拨付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资金数额。
  (七)年末结余。指截至2007年12月31日,中央行政单位账面结余的财政拨付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资金数额。
  (八)住房公积金。指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所在地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缴存比例及上年本单位职工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津补贴计算,实际发放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不含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九)提租补贴。指2007年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员以及相应职级提租补贴标准计算,实际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提租补贴。
  (十)购房补贴。指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规定,实际向符合条件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的购房补贴。包括按月补贴、无房一次性补贴、未达标补贴、级差补贴和其他补贴。
  1.按月补贴。指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按月发放给无房老职工(在京单位指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京外单位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和无房新职工(在京单位指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京外单位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的购房补贴。
  2.无房一次性补贴。指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放给1998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指在京单位,京外单位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3.住房未达标补贴。指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放给1998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指在京单位,京外单位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住房未达标的购房补贴。
  4.级差补贴。指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放给因职务晋升形成的住房标准面积差额购房补贴。
  5.其他补贴。指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规定,发放给职工的无法归并到按月补贴、无房一次性补贴、未达标补贴以及级差补贴的其他购房补贴项目。

  二、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行政单位购房补贴支出决算基础数据表》(附件二)的说明
  (一)职务(职称)。指职工本人2007年12月31日的实际职务或职称,二者只能选其一。
  (二)标准职务(职称)。指按国家规定对应的职务或职级。
  (三)是否提职。指1999年1月1日以来职工职务(职称)的变化情况(下同)。
  (四)现住房建筑面积。指职工按国家补贴的租金或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下同)。
  (五)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已有的国家政策认可的实际工龄(下同)。
  (六)1998年月标准工资。指符合条件职工1998年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
  三、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支出决算基础数据表》(附件三)的说明
  (一)职务(职称)。指职工本人2007年12月31日的实际职务或职称,二者只能选其一。具体职称级别如下:
  1.教授级。包括教授,研究员,主任医、护、技师,高级记者(编辑),编审,播音指导,译审,研究馆员,国家级教练,艺术一级等相当技术级别的人员。
  2.副教授级。包括副教授,副研究员,中学高级教师,高级讲师,副主任医、护、技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经济、会计、统计师,主任记者(编辑),副编审,主任播音员,副译审,副研究馆员,高级教练,艺术二级等相当技术级别的人员。
  3.讲师级。包括讲师,助理研究员,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主治医(主管护、药、技)师,工程师,农艺师、经济、会计、统计师,记者(编辑),一级播音员,翻译,馆员,一级教练,艺术三级等相当技术级别的人员。
  4.助教级。包括助教,研究实习员,中学二级、小学一级教师,助理讲师,医、护、技师,助理工程师,助理农艺师、助理经济、会计、统计师,助理记者(编辑),二级播音员,助理翻译,助理馆员,二级教练,艺术四级等相当技术级别的人员。
  5.助教以下。包括中学三级,小学二、三级教师,教员,医、护、药、技士,技术员,经济、会计、统计员,三级播音员,管理员,三级教练,艺术五级等相当技术级别及未评聘专业技术的人员。
  (二)标准职务(职称)。指按国家规定对应的职级或职称。分为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及以下四个级次。
  (三)1998年月标准工资。是指中央事业单位工资中固定部分和国家规定的比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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