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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二)加强对专项结余的统筹管理。为体现预算安排与专项结余资金的统筹,对部门一些跨年度的项目或延续性项目专项结余较多的,财政部在安排2008年财政拨款预算时,适当进行核减。中央部门应加强对专项结余的管理,对长期有大量专项结余的项目支出,要研究提出消化措施,不允许出现一方面向财政部申请项目经费,同时一些项目资金年年结转的现象。
  (三)加强项目支出预算报表的填报工作。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和当年财政拨款一样,是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在编制“二上”预算时,应认真、如实填报项目支出预算表中“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专项结余资金”和“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净结余资金”情况,以真实、全面地反映项目支出当年财政拨款、以前年度专项结余结转以及动用以前年度净结余资金情况。对部门“二上”时未能按照要求填报项目支出预算表格的,财政部不接受部门“二上”预算,退回部门进行修改。
  四、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精细化原则
  中央部门是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要建立有效的责任制度,各中央部门要对预算编制的精细化负责。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要对所属单位逐级细化的预算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基本支出预算的精细化。为推进基本支出预算管理的细化,从编制2008年部门预算起,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批复要细化到基层预算单位。部门应按照“一下”控制数,编报部门基本支出“二上”细化预算,财政部在接受部门“二上”预算时,将对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按照“一下”控制数规模进行审核。同时,财政部在批复2008年部门预算时,基本支出预算也将批复到基层预算单位。
  (二)项目支出预算的精细化。部门“二上”预算项目支出原则上应全部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做到从基层预算单位开始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原则上不允许部门代编预算。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需要在部门本级预算代编的,中央部门应根据事项内容准确定义代编项目名称。
  财政部正式批复部门预算后,部门在向下级单位批复预算时,不得对财政部批复的基本支出和项目预算进行调整。如中央部门预算执行中要继续细化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到具体执行单位,需报财政部审批同意后方可批复到下级预算单位,并按调整后的预算进行拨款。
  五、推进绩效考评,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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