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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
 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5〕11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海关工作人员津贴问题



  (一)执行范围
  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海关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津贴标准
  上述列入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范围的人员,按职务(含非领导职务)或技术等级(岗位)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各类人员每月的津贴标准分别为:署长115元,副署长107元,司长100元,副司长93元,处长87元,副处长81元,科长75元,副科长70元,科员65元,办事员60元,高级技师81元,技师74元,高级工67元,中级工61元,初级工55元,普通工50元。
  (三)津贴标准的调整
  随着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不得自行调整。
  (四)发放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1.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月发放;
  2.海关工作人员调离本系统后,其海关工作人员津贴从调离的下一月起予以取消。
  3.受降职处分的人员,其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降低后职务执行,并从降职的下一个月起计发。
  4.因病休假六个月以上者,停发其海关工作人员津贴,直到休假结束正式工作为止。
  5.在海关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海关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海关工作人员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具体计发办法是:
  离休人员,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
  退休人员,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退休的技术工人,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退休的普通工人,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本人原岗位工资、奖金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五)经费来源
  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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