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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送全国性社会团体2008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1)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的;

  (2)应当备案的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3)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4)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5)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6)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7)负责人超龄任职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违反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的;

  (10)在2008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11)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2)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

  (15)违反规定收取会费或者取得其他收入的;

  (16)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7)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举办对象收取费用的;

  (18)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财产的;

  (19)其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社会团体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的,确定为年度检查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民政部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四、财务审计

  本次年度检查将继续对部分业务主管单位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财务审计抽查,具体名单见附件1,名单中列举的各业务主管单位所主管的社会团体,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外,还须同时提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在接受审计时,应当将其设立的全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合并进行审计。

  审计机构名单见附件2。住所设在京外的社会团体,可以委托名单以外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五、年度检查结果公告和年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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