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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中国工会章程》修改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中国工会章程》修改工作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于2008年9月任期届满,届时将召开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次大会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对工会章程进行必要的修改。为了提前做好工会章程修改的有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工会章程修改工作
  《中国工会章程》是工会组织的规章性文件,是处理工会内部事务的基本准则。现行的《中国工会章程》是1983年中国工会十大通过的,工会十二大、十三大和十四大分别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呈现多样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给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工会发挥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工会十四大以来,各级工会组织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健全维权机制,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在实践中探索和形成了工会理论、组织体制、工作机制、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创新成果。在工会章程中体现这些创新成果,对于工会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提高工作水平,全面履行工会各项社会职能,突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共建共享和谐社会,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组织力量,集中时间,搞好调研
  《中国工会章程》修改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工会工作各个方面,政策性强、要求高,必须动员全会力量,组成专门小组,在2008年上半年集中精力做好这项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如下:
  (一)全国总工会组成由全总领导同志为组长、全国产业工会、全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中国工会章程》修改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各副省级城市及省会城市总工会,应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抽调熟悉工会工作,具有一定理论政策水平和调研能力的人员,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按照本通知所附《中国工会章程修改调研提纲》进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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