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会资产的监督
第十九条 上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工会资产管理机构贯彻落实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督查纠正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可以根据需要,向本级工会独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派出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工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和资产状况。
第二十一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向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和所监督管理的工会资产状况。
第二十二条 工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审计,并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五章 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总对地方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重大的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事项实行审批制。地方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须报全总审批的主要有两项:1、所属企事业单位将占有和使用的土地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使用权转让(包括无偿划转)、开发利用及置换的全部事项;2、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涉及资产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合作期限10年以上(含10年)的事项(涉及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评估金额)。
凡报送全总审批的事项,由省级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核同意后上报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按照全总书记处授予的权限进行审批,或审核后上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全总审批权限之外的各级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的使用、经营以及处置的权限及其规定,由各省级工会、全国产业工会依照本规定制定,并报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属于第二十三条的事项,由省级工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及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本级企事业单位的下列重大事项实行审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