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生活费,根据司法部与财政部制定的实物量标准计算生活费总额,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对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所需口粮,由粮食部门保证粮源和供应主渠道。
(四)为了加快监狱、劳动教养所的设施、装备现代化建设,在现有基础上适当增加狱(所)政设施更新维修费、技术装备专项拨款,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狱(所)政建设投资,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计划,单立户头,专项核拨并视财力情况逐步有所增加。此项经费和投资,主要由地方负担,中央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扶持发展监狱、劳动教养所生产单位,改革生产经营管理体制
(一)将监狱、劳动教养所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列入中央和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单立户头,视财力情况逐步有所增加。中央分配到各地的这两项投资,各地应根据本地财力情况予以配套安排。
对中央安排的基本建设贷款,原贴息贷款余额部分,仍按老办法由预算安排的财政贴息资金中解决;新发生的贷款贴息问题,待拟定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时一并研究。对中央安排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继续实行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的办法。中央安排的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规模分别纳入当年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年信贷计划中安排有关专业银行落实下达。
为有利于监狱、劳动教养所抓好教育改造工作,地方政府要在生产计划、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照顾,尤其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要给予重点扶持,帮助解决基础设施和农田基本建设落后及历史遗留问题,增强他们自我发展的能力。
(二)鉴于国家税制改革以后监狱和劳动教养所的生产单位税赋增加,关于保障教育改造工作所需经费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司法部确定。
(三)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负责领导和管理本系统的各类生产单位,要管理好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原则,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观管理组织形式。省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从实际情况出发,允许当地的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在计划、投资、财务以及生产管理等方面单列户头并赋予其相应的经济管理职能。
(四)改革监狱、劳动教养所生产单位的经营管理体制,以转换经营机制为中心深化企业内部改革,逐步建立适合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特点的现代企业制度。要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厉行节约,提高经济效益。亏损单位要通过技术改造和加强管理,努力扭亏增盈。对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又难以扭亏为盈的单位,应实行关、停、并、转。
四、重视搞好监狱、劳动教养所干警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