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成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09〕97号)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成立登记。该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际经济合作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