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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3日)废止

中央级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规定
(2009年5月7日 水利部 水财务〔2009〕2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级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工作,明确审批权限和审核责任,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部及所属单位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中央级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是指中央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前期项目)。

  第四条 小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主管部门根据权限进行审批或审核。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小型基建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项目单位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前期项目单位按照《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

  (二)项目通过了竣工验收或项目鉴定,并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或鉴定报告要求修改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程序进行了审计,并由审计部门出具了审计报告;

  (四)主持项目竣工验收的同级审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已出具了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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