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目单位完成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修改,并对审计中提出需要整改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第六条 申请小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单位,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项目鉴定书;
(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三)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四)主持竣工验收部门的同级审计部门的确认文件;
(五)对各级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债权、债务已落实清理回收的方案;
(七)上级财务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文件。
第三章 审核程序和内容
第七条 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隶属关系,小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逐级上报,逐级审核,报送至审批单位。
第八条 各级审核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复核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投资计划和初步设计、任务书所确定的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
(二)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等;
(三)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钩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等;
(五)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六)已经核销的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的上级财务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可要求项目单位修改或重新进行编制。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水利部对小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原则上实行集中办理,一般集中在每年6月至7月。
第十一条 小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单位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出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