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经批复的小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作为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未尽事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单位不予办理或暂缓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一)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和格式;
(二)决算资料报送不完整;
(三)相关主管部门没有出具审查意见。
第五章 权限划分
第十四条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基建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经财政部授权后由水利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由水利部主持竣工验收的小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审批。
第十六条 其他小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水利部审批或经水利部授权后由有关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报水利部备案。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水利部直属单位本级项目,单项设备购置概算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和其他项目概算总投资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审批:在此限额以下的本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直属单位自行审批,报水利部备案;
(二)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所管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概算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批,报水利部备案;
(三)其他流域机构、综合事业局所管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概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其他流域机构、综合事业局审批,报水利部备案;
(四)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水文局所管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概算总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水文局审批,报水利部备案;
(五)水利部直属单位所管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概算总投资在上述规定限额以上的,由水利部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