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136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自2003年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支持“三农”发展的同时,自身综合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在监管、改革和发展方面均取得突出成绩。当前,面对严峻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按照银监会2009年工作会议和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以保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为中心任务,增强有效监管的科学性与针对性,提高应对金融危机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能力,确保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稳健高效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守风险监管底线,科学把握监管尺度,切实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坚守风险监管底线
1.在今年取消信贷规模控制情况下,要按照“分类必须准确、拨备和资本必须充足、风险管理和核呆力度必须到位”的工作要求,严密防范信用风险。各级监管机构要不断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紧盯风险迁徙趋势,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严防区域性甚至系统性金融风险,严防群体性事件和重特大案件发生。
2.继续坚持不良贷款“双降”、拨备水平持续提高、存量不良资产有效处置的监管目标,持续化解存量风险。2009年末,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要力争较年初下降3个百分点,达到13%左右。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整体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50%以上,其中,拨备严重不足(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30%以下)的机构在2008年基础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至少再提高15个百分点。历年亏损挂账要消化200亿元,力争使年末余额减至450亿元以下。各地要依据本地实际,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有效予以落实,并力争在完成达标升级规划目标基础上进一步取得突破。
3.高度关注贷款集中度风险。资本充足率达标机构,要严格执行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不超过10%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不超过15%的监管标准。对集中度超标的,属地监管机构应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达标。资本充足率未达标机构,特别是资本充足率为负数的机构,原则上不许新增大额贷款,但对于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涉农信贷需求,在落实有效担保、切实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可适度支持,具体限额由属地监管机构按贷款总额一定比例并结合资本实力、风险情况加以确定。
(二)按宽严相济要求科学把握监管容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