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要按照“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原则,执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责任追究政策。对自查发现的案件,在领导责任追究上可从轻处理,原则上不再“上追两级”;对已经尽职、经确认没有管理责任的,可不追究领导责任。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必须严格“一案四问”和“上追两级”落实责任。对损失金额百万元以上责任性案件,县联社(银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损失金额千万元以上的,地市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没有地市级管理机构的,要严肃追究省级管理机构相关高管人员管理责任;损失金额超亿元的,省级联社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
五是将案件防控与监管机构市场准入、监管评级相结合,凡新发生百万元以上责任性案件的县、市联社和农村银行机构,依法取消理(董)事长、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暂停或停办有关业务,暂停新的准入事项,当年监管评级不得超过三级。
二、坚持分类监管和达标升级考核,提升监管工作有效性
(一)进一步加强达标升级考核工作
1.做实做细进步度考核。各银监局要按照相关要求全面完成2008年度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评级和监管报告撰写工作,并报送银监会。在此基础上,继续推动三年达标升级工作,以法人或县(市)为单位实施进步度考核,按季通报分类排队情况。对问题突出或主要监管指标反向异动的机构,及时进行监管提示,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
2.实行达标升级与行业管理挂钩政策。指导省级联社对辖内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指导,制定行业分类管理达标升级规划,并与监管部门达标升级规划相衔接,进行进步度考核。考核结果要与辖内机构财务支出、利润分配及高管人员年度考评、薪酬收入等事项挂钩。对因不勤勉尽职导致连续两年未完成达标升级目标任务的机构高管人员,责令引咎辞职。
(二)加强非现场监管预警能力
1.夯实非现场数据基础。加强数据审核和检查力度,继续提高非现场数据真实性和报送质量,督促省级联社组织做好新企业会计准则试点和实施工作。对弄虚作假、数据严重失实的,要依法追究机构高管层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2.加强风险监测。结合宏观经济环境及银行业风险变化,加强对各类风险的预测、预警和预判,精确揭示不良贷款、票据融资、理财业务等关键风险点及其迁徙情况,跟踪分析各类机构信贷投向投量情况。今年,银监会将建立重点联系行(社)制度,各银监局要在辖内选择1家有代表性的机构,并于4月15日前将机构名称和联系人报银监会合作部。重点联系行(社)要按月向银监会报告宏观经济形势对业务发展及风险控制产生的影响,不定期反映业务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