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7〕78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按照《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内蒙古、吉林等6省(区)开展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目前整体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问题,积极探索建立适应“三农”特点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范围
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由内蒙古、吉林、湖北、四川、甘肃、青海6个省(区),扩大至全国31个省(区、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
试点省(区、市)要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参照《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反映的农村金融服务充分状况,筛选确定试点初选地区,商地方政府同意并报银监会确认后,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各省(区、市)先选择1-2家机构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二、扩大试点原则
扩大试点工作必须遵循以下五个原则:
(一)必须坚持服务“三农”原则。牢牢把握支农服务方向,重点引导各类资本到金融服务空白和不充分地区设立机构、开办业务。
(二)必须坚持市场化原则。充分尊重各类资本投资意愿,投资人按商业可持续要求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三)必须坚持严格监管原则。严格准入标准,规范许可程序,强化资本约束,注重风险防范,确保新机构安全稳健运行。
(四)必须坚持政策激励原则。进一步完善财税、货币、监管等方面政策,注重发挥地方政府支持作用,加大正向激励和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