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必须坚持积极稳妥原则。要紧密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有序推进,防止“一哄而起”。
三、强化审慎监管
(一)明确监管职责。银监会负责研究制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政策,指导和督促各级派出机构开展监管工作。银监局负责制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政策的实施细则,审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筹建、重大监管行动的协调组织和实施,指导银监分局做好监管工作,妥善处置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银监分局作为属地监管机构,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筹建初审、开业和变更事项审批,并承担日常监管工作。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上下联动、密切协作的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切实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有效性。
(二)加强日常监管。要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设置主监管员,实施有效现场检查,确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指标满足审慎监管要求。要及时查纠偏离服务宗旨、超业务范围经营以及超比例发放大额贷款等违法违规问题,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对审慎监管指标不达标的,要根据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质量等情况及时采取递进式监管措施,直至实施市场退出。
(三)实施分类监管。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根据新型农村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和监管意见,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原则,对不同性质和类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施不同模式监管。对村镇银行要按照《
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比照商业银行实施审慎监管。对贷款公司要重点发挥好出资人的监督作用,做好并表监管。农村资金互助社按照即将印发的监管意见,主要实行社员自律管理,做到自愿发起、自律管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真正办成互助合作性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以自律管理为基础、银行业监管机构监管为主体、地方政府风险处置为保障、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分工协作和相互配合的监督管理体系。
(四)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根据辖内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和类型、资产规模、风险状况,科学调整监管机构设置,合理配备监管人员,特别是要进一步充实监管办事处和履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一线监管力量,加大监管力度,防止因监管资源不足,造成监管出现真空和监管不到位。
(五)严格监管问责。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分工,开展监管工作考核,实施监管成效评价。对未落实监管职责分工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要责令其立即落实职责分工;对监管失职、渎职的,要追究监管人员和银行业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