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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计算资本充足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计算资本充足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7〕8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北京、天津、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新会计准则后,计算资本充足率所涉及的部分会计数据的性质和口径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是部分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被计入当期损益或资本公积项目,从而影响了监管资本的审慎性和稳定性。为保持监管资本弥补损失和抵御风险的性质不变,保证资本充足率指标准确反映抵御风险的水平,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要求,中国银监会决定对计算资本充足率涉及的部分会计数据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和调整方法
  (一)调整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
  调整事项: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该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损益具有不确定性,不符合监管资本要求。
  调整方法: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该净利得在考虑税收影响后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并计入到附属资本中;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损失的,该净损失的确认符合审慎性原则,不作调整。
  (二)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
  调整事项: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可供出售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该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损益具有不确定性,不符合监管资本要求。
  调整方法:
  1.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债券类,其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该净利得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同时不超过该净利得50%(含50%)部分可计入到附属资本中;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损失的,该净损失的确认符合审慎性原则,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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