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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

  四、商业银行应完善独立董事制度,适当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优化独立董事的专业结构。规范独立董事提名机制,独立董事应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提高小股东在独立董事选聘过程中的发言权。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细化独立董事的选聘标准和程序,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应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重点从独立性、学识、经验、能力和年龄等方面进行审查。独立董事如在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应事先告知商业银行,并承诺其拟任职务与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五、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评价职能。监事会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活动,并就所发现问题责成高级管理层提出整改意见并贯彻落实。商业银行应为监事会配备必要的履职资源,保证监事会正常行使监督权。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对重大问题的审计。监事应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独立调查、取证,不受内外部因素干扰,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监事应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审慎选择受托人。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对于不能按照规定履职的监事,监事会应向其问责,必要时要求其辞去监事职务并上报监管部门。监事会未有效履行监督职能,未能发现、制止或披露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商业银行出现重大风险或损失,监管部门应向监事会问责。
  六、商业银行应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履职评价体系,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标准。商业银行应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尽职档案和诚信档案,加强对上述人员履职情况的过程评价。监事会应在董事会对董事评价的基础上,定期对董事做出履职评价,并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会应定期对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履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挂钩。各履职评价主体应建立问责机制,明确问责范围、程序和办法。商业银行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履职评价报告。
  七、商业银行应建立与银行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整体效益及岗位职责相联系的科学激励机制。商业银行的激励机制应兼顾银行的长短期利益,薪酬激励政策要与宏观经济形势、银行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及进步度等相匹配。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报请股东大会审定;监事的薪酬方案由监事会提出并报请股东大会审定。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制定,并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商业银行应建立高级管理层成员薪酬风险准备金,要求高级管理层成员承担其任职期间的风险和损失。完善薪酬信息披露机制,商业银行应在年报中披露银行薪酬制度,并逐一披露当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全部薪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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