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评估档案整理。评估工作全部结束后,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有关人员应当做好评估信息、评估工作底稿和操作表、评估审核会议纪要、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反馈座谈纪要、监管意见书等文件材料的存档工作。
(七)评估结果的上报。银监局在评估结果最终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将辖内银行分行评估结果(包括各要素评估)整理成表并附以文字报告上报银监会有关部门,银监会有关部门归类整理后将汇总评估结果和各地区评估平均水平一并反馈被评估机构的总行。
四、评估结果的运用和后续监管行动
监管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监管规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重要依据,以及该银行分行市场准入的重要参考因素。
依据评估结果,对银行分行采取差别监管措施:
1级行,应积极支持其发展,相应降低现场检查频度。
2级行,应指出其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其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整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分析应重点关注其存在风险的领域。
1、2级行可视为稳健类机构,监管部门认可其风险管理能力,并可按正常的监管程序和周期对其实施监管。
3级行,应适当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其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
3级行可视为关注类机构,监管部门可采取额外的监管措施和行动,如警诫谈话、增加报告范围和频度、提高现场检查频度、提高风险监管标准、限制部分有问题的业务等。
4级行,应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密切关注其发展趋势,对有关问题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同时在机构市场准入和新业务审批方面进行一定限制。
5级行,应对其业务经营活动做出严格限制,可停止其高风险经营行为,要求其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4、5级行属于问题类机构,监管部门应采取更严厉的监管措施,包括建议更换负责人、停止高风险业务、考虑接管和市场退出安排等。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案件发生情况的一票否决制。按照当前监管政策,案件防控等工作是重中之重,因此建议集团授信事件和案件防控情况在风险管理和营运控制要素评估中实行一票否决,即:如该分行涉及集团授信风险事件,其风险管理要素评估不得高于2级;如涉案金额和风险敞口高,则风险管理要素评估不得高于3级。如分行出现大案要案,其营运控制要素评估不得高于2级;如涉案金额较大或社会影响恶劣,则营运控制要素评估不得高于3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