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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案件,包括两类:(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客户的资金或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应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一类案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二类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发生的除上述两类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不在本制度统计范围之内。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案件信息,是指根据第三条规定,填制于本制度所规定案件信息统计表中的数据及文字说明。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表包括以下4张报表(以下简称报表).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信息统计表》(非现场监管报表S56) .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信息统计表》(非现场监管报表S57) .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非现场监管报表S58) .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非现场监管报表S59) 。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下列要求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报表。
  (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按月填报报表,通过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向银监会对口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报送。
  (二)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属地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按月填报报表,通过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向负责属地监管的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报送报表的同时,每季度应按下列要求编写并报送案件情况的文字说明。
  (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向银监会对口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报送并抄报银监会案件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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