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属地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向负责属地监管的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由各派出机构按银行业金融机构类别汇总,报银监会对口监管部门并抄报银监会案件稽查局。
(三)案件情况的文字说明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例分析报告和相关基础数据统计资料表三部分内容。1.案件基本情况。包括: (1)累计情况。案件的累计发生数、涉案金额、风险金额,与上年同期比较情况等。 (2)当期情况。案件的当期发生数、涉案金额、风险金额,与上年同期比较情况等。 (3)结构情况。百万元以上案件的发生数、涉案金额、风险金额,与上年同期比较情况;案件的地区分布情况、机构分布情况等。 (4)涉案人员的职务、岗位及处理情况。 (5)案件的特点及产生原因分析。 (6)发案机构对案件的查处情况。2.案例分析报告。对报告期内发生的案件逐个进行分析报告。包括: (1)基本案情。涉案人员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案件暴露经过等。 (2)作案手段。主要的作案经过和作案手段等。 (3)原因分析。发案的技术原因、深层次原因及经验教训等。 (4)处理情况。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包括涉案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应承担的责任、处理依据和处理种类)等。3.《相关基础数据统计资料表》(见附件),按《相关基础数据统计资料表填报说明》进行填列。
第八条 报送报表应按照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要求时限填报。案件情况的文字说明应于下述时限内,以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报送,其中书面材料应加盖报送机构公章,以机要方式传递。文字说明的电子文本采用WORD格式。报送时要注明联系人姓名、部门、联系电话。
(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的案件情况文字说明应于每季后30天内(节假日不顺延)报送。
(二)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属地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的案件情况文字说明应于每季后20天内(节假日不顺延)报送至银监会派出机构,由各派出机构汇总后于每季后30天内(节假日不顺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