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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修改)

  第十四条 负责对国家机电办提出质疑的进口证件进行复查。协助海关、工商、公安、检察和监察部门查处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中的违章、违纪和违法案件。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区、部门机电办在业务上受国家机电办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各地区、部门机电办要制定工作制度和文件管理、印章及进口证件的使用规定,并向国家机电办备案。

  第十七条 不得超越权限批准进口配额、特定和集中登记的机电产品。

  (一)各地区、部门机电办凭核发的“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机电产品的进口业务。“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仅限于在机电产品进口证件上使用,其他业务使用无效;

  (二)各地区、部门机电办转报国家机电办审批的配额、特定、集中登记产品,要在转报文件上加盖各地区、部门机电办行政印章。其他印章转报无效。

  第十八条 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通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进口手续或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九条 加强宏观管理,做好机电产品进出口协调工作。改进工作作风,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为企业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条 各地区、部门机电办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业务学习,积极参加有关业务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部门机电办要加强队伍建设,廉洁自律,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机电办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办各类经营性实体。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电办每年对各地区、部门机电办工作进行考核。对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规定办事,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工作中积极开拓、成绩显著的机电办和工作人员,予以通报表扬、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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