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简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
(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
(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
(九)沉船沉物打捞;
(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的建设项目以及辖区内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并负责为本条第一款项目进行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
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直属及地方省级海事机构的有关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除本条第二、三款以外的,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负责为本条第二款项目进行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所有《报告》审核申请的受理工作,及时按工作程序处理。
第五条 水上水下工程的业主或建设单位应于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之前、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告》。
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通航安全评估单位编制的《报告》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应得出确定性结论,对于不符合通航安全的项目,应予否决,并要求业主或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使之符合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