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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专家论证结论及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的《报告》可作为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上水下工程涉及岸线安全性使用、码头安全靠泊条件核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等通航安全管理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程序

  (一)申请;《报告》编写完成后,由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海事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申请报告、设计文件等资料和图纸(包括电子文档)。

  (二)初步审查,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权,对《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认为明显不符合评估要求的,退回申请单位重新编写。

  (三)召开评审会:海事管理机构认为申请单位递交的《报告》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应及时组织专家会议进行评审。专家会议至少由5名专家组成。由一名资深专家为专家审查小组组长,主持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编写专家意见。

  专家审查意见要明确《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要求,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四)完善补充:《报告》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第九条 评估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符合设计规范;

  (二)符合通航参数和安全系数要求;

  (三)符合远期船型航行要求;

  (四)符合港口发展和长期规划的要求;

  (五)不存在隐患性影响,或存在隐患性影响但已采取措施消除或缓解;

  (六)具备安全监管设施,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七)具备系统性的安全保障条件;

  (八)船舶操作技术和通航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九)满足其它必要条件。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技术专家库建立和管理。专家库人员应由航海、引航、设计、港口及航道工程的技术专家,工程咨询部门人员,航海院校、科研部门、航海学会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的人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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