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专家论证结论及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的《报告》可作为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上水下工程涉及岸线安全性使用、码头安全靠泊条件核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等通航安全管理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程序
(一)申请;《报告》编写完成后,由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海事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申请报告、设计文件等资料和图纸(包括电子文档)。
(二)初步审查,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权,对《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认为明显不符合评估要求的,退回申请单位重新编写。
(三)召开评审会:海事管理机构认为申请单位递交的《报告》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应及时组织专家会议进行评审。专家会议至少由5名专家组成。由一名资深专家为专家审查小组组长,主持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编写专家意见。
专家审查意见要明确《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要求,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四)完善补充:《报告》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第九条 评估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符合设计规范;
(二)符合通航参数和安全系数要求;
(三)符合远期船型航行要求;
(四)符合港口发展和长期规划的要求;
(五)不存在隐患性影响,或存在隐患性影响但已采取措施消除或缓解;
(六)具备安全监管设施,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七)具备系统性的安全保障条件;
(八)船舶操作技术和通航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九)满足其它必要条件。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技术专家库建立和管理。专家库人员应由航海、引航、设计、港口及航道工程的技术专家,工程咨询部门人员,航海院校、科研部门、航海学会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的人员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