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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施工工艺流程与通航的关系;

  (三)施工对通航安全和环境的影响评估。

  安全建议及保障措施大纲:

  (一)影响通航秩序情况;

  (二)减小碍航程度的安全保障措施;

  (三)管理需求论证和安全监管设施配备方案;

  (四)施工期间现场维护需求分析;

  (五)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模式和策略;

  (六)施工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

  (七)其他安全问题及分析;

  (八)安全建议。

  第四条 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的评估,除完成第三条规定的大纲以外,还应包括:

  (一)桥墩或水中支架布置评估;

  (二)跨越河段的航道、港口发展规划和船型发展趋势论证;

  (三)桥梁通航尺度;

  (四)助航标志配置分析。

  第五条 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的评估,除完成第四条规定的大纲以外,还应包括:

  (一)配套的航道、锚地、港池、调头区、助航标志配置论证;

  (二)拟靠泊船舶的船型论证;

  (三)船舶安全靠泊操作技术论证;

  (四)危险性分析和风险控制策略(危险品码头)。

  第六条 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的评估,除完成第四条规定的大纲以外,还应包括:

  (一)河道、港口发展规划和船型发展趋势论证;

  (二)助航标志配置论证。

  第七条 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建筑物的评估,除完成第四条规定的大纲以外,还应包括:

  (一)穿越水域的航道、港口发展规划;

  (二)航道中及航道外埋设深度等埋深标准论证;

  (三)警示标志配置论证。

  第八条 海上平台、系船浮筒、单(多)点系泊等孤立类建筑物的评估,除完成第四条规定的大纲以外,还应包括:

  (一)拟靠泊船舶的船型论证;

  (二)航线选择和助航需求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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