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施工工艺流程与通航的关系;
(三)施工对通航安全和环境的影响评估。
安全建议及保障措施大纲:
(一)影响通航秩序情况;
(二)减小碍航程度的安全保障措施;
(三)管理需求论证和安全监管设施配备方案;
(四)施工期间现场维护需求分析;
(五)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模式和策略;
(六)施工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
(七)其他安全问题及分析;
(八)安全建议。
第四条 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的评估,除完成第三条规定的大纲以外,还应包括:
(一)桥墩或水中支架布置评估;
(二)跨越河段的航道、港口发展规划和船型发展趋势论证;
(三)桥梁通航尺度;
(四)助航标志配置分析。
第五条 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的评估,除完成第四条规定的大纲以外,还应包括:
(一)配套的航道、锚地、港池、调头区、助航标志配置论证;
(二)拟靠泊船舶的船型论证;
(三)船舶安全靠泊操作技术论证;
(四)危险性分析和风险控制策略(危险品码头)。
第六条 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的评估,除完成第四条规定的大纲以外,还应包括:
(一)河道、港口发展规划和船型发展趋势论证;
(二)助航标志配置论证。
第七条 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建筑物的评估,除完成第四条规定的大纲以外,还应包括:
(一)穿越水域的航道、港口发展规划;
(二)航道中及航道外埋设深度等埋深标准论证;
(三)警示标志配置论证。
第八条 海上平台、系船浮筒、单(多)点系泊等孤立类建筑物的评估,除完成第四条规定的大纲以外,还应包括:
(一)拟靠泊船舶的船型论证;
(二)航线选择和助航需求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