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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统筹管理卫生系统标识的通知


  三、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

  (一)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志加注“中国卫生”中英文字,作为卫生系统在社会上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包括卫生应急工作)的统一形象标识。为体现地区特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加注“XX卫生”中英文字,用于在国内开展活动,其中“XX”为各省份的名称,例如:“北京卫生”、“河北卫生”、“内蒙古卫生”、“新疆卫生”,等等。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的标准图案及说明、使用管理规定见附件。原有卫生应急标识不再使用。

  (二)将援外医疗标识作为卫生系统开展对外卫生工作的统一形象标识。援外医疗标识的绘制和使用按照《援外医疗队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卫国际发〔2009〕103号)执行。

  四、卫生系统特定活动标识

  将已经使用的计划免疫标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标识、中国精神卫生标识、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标识、中国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标识、无偿献血标识、中国妇幼卫生标志等作为特定活动标识,限定在特定活动中使用。

  五、实行统筹管理

  除特定活动标识外,原则上不再新增标识。卫生部负责统筹管理卫生系统所有标识(不含特定活动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新增或废除标识及变更标识设计、使用范围等事项,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当报经部务会批准,以卫生部或卫生部办公厅文件形式对外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1.卫生部系统部分标识参考图案
  2.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标准图案与说明
  3.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使用管理规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
  卫生系统部分标识参考图案

  一、卫生部部徽(略)

  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志(略)

  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略)

  四、卫生监督徽标(略)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识(略)

  六、援外医疗标识(略)

  七、计划免疫标识(略)

  八、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标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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