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萨伯威餐饮有限公司。
二、申请人赛百味国际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
赛百味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百味公司)申请称:赛百味公司与北京萨伯威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伯威公司)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一案,业经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端解决中心的仲裁员John A.Pappalardo于2007年10月18日在美国纽约怀特普兰作出终局裁决。萨伯威公司拒不遵照裁决履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69条的规定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的规定,特申请对50 114 T 00171 07号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申请执行的具体内容是:1.执行仲裁裁决的第三项,萨伯威公司必须去除赛百味的标志并停止使用所有涉及赛百味公司三明治业务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符号、色彩、构图、印刷品及广告形式,并按特许经营加盟协议第8(e)款的要求,将操作手册退还赛百味公司。2.执行仲裁裁决的第四项,萨伯威公司应自2007年10月18日起,每天向赛百味公司支付250美元,至萨伯威公司实际履行仲裁裁决之日止。3.执行仲裁裁决的第六项,萨伯威公司必须支付赛百味公司发生的所有合理的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管理层准备时间、证人费以及赛百味公司发生的差旅费。 4.执行仲裁裁决的第七项,萨伯威公司应当偿还赛百味公司1250美元的仲裁管理费和仲裁员的报酬。
三、查明的事实
(一)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国际仲裁庭的裁决内容
仲裁裁决的内容为:我,即在本裁决书下面签字的仲裁员,是根据上述双方当事人于2005年1月5日签订的仲裁协议所指定的仲裁员,在按美国仲裁协会规则规定,以电话和邮件方式正式通知了萨伯威公司,但其并未出席的情况下,本人经正式宣誓,并充分考虑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及主张后,特此裁决如下:
1.萨伯威公司违反了其与赛百味公司于2005年1月5日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协议。
2.日期为2005年1月5日的萨伯威公司特许经营加盟协议终止。
3.萨伯威公司必须去除赛百味餐馆的标识,并停止使用所有涉及赛百味公司三明治业务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符号、色彩、构图、印刷品及广告形式,并按特许经营加盟协议第8(e)款的要求,将操作手册退还赛百味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