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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发放《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证书》的通知

  3.证书盖印。证书张贴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着警装,其他人员着正装),照片下方统一加盖各省(区、市)司法厅(局)钢印。
  第四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颁发证书。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可根据证书发放工作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妥善安排证书发放工作,要求在2002年12月31日前完成颁证工作。

  三、证书管理
  1.由司法部、人事部统一制发的《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证书》和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证书》是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司法助理员接受培训的有效记录和证明,是其任职、上岗的重要依据,应由持证人妥善保管。持证人今后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并认可或司法行政系统组织并认可的培训,应由施教机构在证书上予以登记,并由持证人所在政工(人事)部门予以审核认定。
  2.司法部政治部、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对培训证书实行不定期验证制度。如发现违反规定发放证书或私自涂改证书登记内容、伪造证书等情形的,由验证机关收缴证书,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3.证书有关栏目全部登记签满后,凭原证书由发证部门更换,原证书仍由本人保管。证书损坏或者遗失,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单位和施教机构提供的培训情况证明,经发证部门同意后补发。

  四、组织领导
  发放考试考核证书是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司法行政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事关广大干警的切身利益。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发放证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证书的发放工作,要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考试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证书发放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证书》发放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考试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各部门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狱人民警察、劳教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证书发放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联系单位:政治部宣教处
  联系电话:010-65205517  6520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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