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组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工作。
8.承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八)省级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的主要职能。
1.参与地方性职业病危害防治政策措施研究工作。
2.参与省(区、市)职业健康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工作。
3.参与地方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
4.参与省(区、市)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指导市(地)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作。
5.参与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重大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承担省(区、市)职业健康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7.组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工作。
8.承担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九)市级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的主要职能。
1.参与市(地)职业健康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工作。
2.参与市(地)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指导县(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建设工作。
3.参与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较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承担市(地)职业健康及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研究工作。
5.组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工作。
6.承担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十)县级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的主要职能。
1.参与县(区)职业健康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工作。
2.参与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承担县级职业健康及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研究工作。
4.组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工作。
5.承担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推进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能力建设
(十一)统筹布局,合理确定依托机构。各地区要摸清现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源情况,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制定本地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方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利用现有的技术服务资源,遴选并确定依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并通过自主建设、联合建设等形式,加快建设速度,确保到2015年基本建成国家、省、市、县四级职业健康技术服务网络。
(十二)加强硬件建设。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具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实验室,以及质量可靠、配套完善、通过计量认证的仪器仪表和设备设施,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备能够检测评价本地区用人单位存在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