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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细则

  第三十二条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为:(略)

  第三十三条 行业标准发布后,应当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行业标准的出版由煤炭工业部组织,行业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
  第三十五条 行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标准,应当纳入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五章 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第三十六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煤炭工业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确认其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每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结果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行业标准复审的具体工作由行业标准管理单位负责。复审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行业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 行业标准复审后,行业标准管理单位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经煤炭工业部批准。
  第三十九条 对确认继续有效的行业标准,当再编或汇编时,应在其封面或扉页上的行业标准编号下方增加“****年 **月确认继续有效”。对确认继续有效或予以废止的行业标准, 由煤炭工业部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布。
  第四十条 对需要全面修订的行业标准,由其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行业标准修订的准备阶段工作应在管理过程中进行,其它有关的要求应当符合制订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行业标准应当进行局部修订:
  (一)行业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行业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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