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生产企业技术进步综合评价标准(试行)
(煤炭工业部 1995年9月22日发布 煤科字[1995]第4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综合评价煤炭生产企业对技术进步的重视程度、现有技术水平及技术进步对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贡献,促进煤炭生产企业的技术进步,为主管部门对煤炭生产企业技术进步工作加强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综合评价的定义
运用层次分析法,系统反映煤炭生产企业对技术进步的重视程度、现有技术水平及技术进步产生的效果等三个方面的各项指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统计分析与专家经验相结合,确定评价模型和评价标准,从而确定一个综合评价分数。据此,可对煤炭生产企业的技术进步工作进行分类指导。
第三条 综合评价的指导原则
1.系统性原则
从煤炭生产的特点出发,对反映煤炭生产企业技术进步的各项指标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选取有代表性的指标建立科学适用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2.可比性原则
煤炭生产企业因开采难易程度、所处经济地理条件、国家投入的不同,技术进步的难易程度不同,在进行评价时,应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使其具有可比性。
3.可测性原则
指标涵义明确,数据资料收集方便,计算简便。
4.动静态相结合的原则
技术进步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体现了技术发展中状态和过程的统一。选取指标和评价时,要坚持状态指标和过程指标相结合。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生产的煤矿
第二章 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 指标体系
根据综合评价的指导原则,建立煤炭生产企业技术进步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如图1。
第六条 各项指标的计算公式:商品煤售价提高率={(当年平均售价-基年平均售价)×100%} /基年平均售价
采煤机械化水平=1×综采程度+O.6×普采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