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远洋渔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07)60号 2007年8月14日)
农业部、海关总署:
根据
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发展远洋渔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6〕11号)的规定,经商有关部门审定,现将2006、2007年度农业部批准进口的远洋渔船进口税收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6年度,中国水产总公司经农业部批准从日本进口的1艘带入渔配额的二手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进口关税按3%计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经农业部批准进口的16艘带入渔配额的二手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5艘带入渔配额的二手大型金枪鱼围网船,进口关税按3%计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