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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和补助标准,足额安排城市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补助资金。补助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的资金,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城市医疗救助”项下,并通过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及时划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账。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审定后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城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居民人数和中央补助标准核定,通过城市医疗救助专项转移支付下达。
  三、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城市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
  各地要抓住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契机,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建立和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已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尚未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地方,要同步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完善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对困难居民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之外个人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居民,符合条件的要按照规定及时给予救助。此外,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社会帮困互助等多种渠道,进一步帮助困难居民缓解医疗难问题。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管理服务衔接,探索建立适合困难居民特点的申请审批程序,协同做好困难参保人员身份认定、组织参保和信息采集等服务工作,改进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资金支付方式和费用结算办法,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困难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四、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作用,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各地在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和队伍建设,提高服务居民、管理社区的能力。社区居委会等社区组织受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积极协助做好宣传发动、家庭调查、信息登记、组织参保等方面的工作。要结合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工作,建立居民参与医疗保险监督的机制,定期把本社区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情况纳入居务公开范围,接受居民监督。要定期组织居民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情况开展民主评议,并把评议结果及时反馈给上级政府。要进一步整合信息资源,优化信息管理,逐步建立信息共享、高效便捷、安全可靠的街道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工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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