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场发〔2011〕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 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
(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
(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
(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