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评卷过程中被评卷专家组确认为试卷“雷同”的应试人员,
司法部已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及《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
十条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处理,并制作了处理决定书,请各司法厅(局)代为送达相关应试人员。
(二)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分数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各地司法厅(局)应按照《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第
六十条、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告接受应试人员查分申请的期限,超过公告期限的不再受理。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应试人员的查分申请后,应尽快汇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地司法厅(局)应将应试人员的查分申请汇总造册并填写《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查分呈报表》,于12月10日前将查分呈报表送交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由国家司法考试中心转评卷单位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和评卷单位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查分申请及查询。
三、资格授予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
(一)达到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自2007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各地司法厅(局)应根据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随考试成绩通知书向成绩合格人员发放《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司法厅(局)留存,一份报送我部。
(二)各地司法厅(局)考试机构对户籍在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依据我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发出的《放宽报考条件地区人员异地报考信息统计表》中所列名单,先期做好将申请人报名信息资料调转到户籍所在地的确认、发送和接收的准备工作。资格申请人自2007年12月1日起,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7日内到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进行确认。办理确认手续后,资格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