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放宽报考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本省(区、市)内异地报考的资格申请人,其报名信息资料由本地司法厅(局)考试机构统一协调办理调转手续。
各地司法厅(局)在收到异地报考人员的报名信息资料后,应及时转递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材料的审核工作。
(三)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除须填写《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附件1)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2.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考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户籍簿(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各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授予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地司法厅(局)应对照我部下发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另行下发),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写出审查报告。
对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应制作《2007年法律职业资格审批呈报表》(附件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制作《2007年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附件3)。上述两表应作为各地司法厅(局)审查报告的附件与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并于2007年12月30日前报我部国家司法考试司。
各地司法厅(局)登录呈报登记表,应按三种不同情况分别登录汇总。即A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B类:属于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C类:属于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包括大学本科学历和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考试成绩为320至359分之间的应试人员,考试成绩在359分以下、达到合格标准的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应试人员,西藏自治区考试成绩为290至359分之间的应试人员。
(五)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在本地考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绩合格人员递交的申请授予资格的相关材料时,应按照审核内地申请人的工作程序和办法,代为办理和接受证明材料,并在审核报告中说明情况,单独登记造册,上报部国家司法考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