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2011]20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加强建筑市场的准入清出管理,严肃查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的准入清出管理,严肃查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申报,是指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就位)等。
第三条 企业申报资质,必须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凡与实际情况不符,有伪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行为的,可认定为弄虚作假。
第四条 对涉嫌在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核查、认定和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