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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管道工程干线永久性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均应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按照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分期建设方案,由管道工程干线永久性用地涉及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报批材料,以省为单位分期一次性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三桩(里程桩、测试桩、转角桩)用地可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管道工程干线永久性用地涉及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费用标准确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按有关省(区、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尚未制订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可对西气东输管道工程永久性用地专门制订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管道工程干线永久性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补偿耕地义务。建设单位可按有关省(区、市)规定的用地所在县、市耕地开垦费标准的下限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四、关于管道维修便道用地问题
  管道维修便道用地属永久性用地,应随同管道工程干线永久性用地一并报批,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使用国有未利用地批准手续。管道维修便道完工后,交由当地政府统一管理,建设单位与当地政府共同使用。
  管道维修便道用地占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的,以划拨方式无偿提供;占用已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应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给予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涉及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原则与管道干线永久性用地一致。
  管道维修便道涉及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退耕范围内的,不需补充耕地;占用25度以下坡耕地,属原有道路改造的,补充耕地任务由建设单位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占用平原地区耕地的,由建设单位依法履行补偿耕地义务,按有关省(区、市)规定的用地所在县、市耕地开垦费标准的下限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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