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先行用地问题
对西气东输管道工程近期将要开工建设的部分隧道,穿跨越长江、淮河、黄河干线工程等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在征得水利等有关业务部门同意,查清所需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兑现被用地单位群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有关问题的前提下,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报国土资源部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开工建设。
六、关于业务工作配合有关问题
管道工程所需临时用地,建设单位应在临时用地前1个月向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建设单位应在临时用地前2个月向拟用地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提供有关工程技术资料;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在接到有关工程技术资料后1个月内安排部署用地涉及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建设单位与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定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管道干线永久性用地、管道维修便道用地,建设单位应在正式用地前3个月向用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规定的办理时限组织呈报建设用地,完善用地批准手续,保证工程依法及时用地。
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管道工程沿线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永久性用地依据《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1996]国土[建]字第204号)进行勘测定界工作。具体测量工作可以由建设单位承担。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土地利用现状图等技术资料的,建设单位应支付资料成本费。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测量成果,能满足土地登记工作技术要求的,可以作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技术资料。
西气东输管道工程临时用地、永久性用地,建设?单位应支付业务协调费或征地管理费,具体费用标准由建设单位与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协商确定。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和协调。
七、关于成立用地协调小组问题
为搞好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协调工作,同意成立“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协调小组”,组成单位和人员名单见附件。沿线各省(区、市)有关单位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以加强组织领导,分级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