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农业科研公益性特征,深化完善农业科研机构改革。 进一步明确农业科研机构的职能定位,落实养老、医疗等改革配套政策。 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完善院所长负责制,规范人员聘用和岗位管理,建立适合农业科研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机制,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13、完善农业科技项目立项机制
建立并完善与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农业科研立项制度,发挥产业部门在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立项论证、项目组织和实施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强化农业科技项目立项中的产业导向机制,建立以产业发展需求和实际应用为导向的科研立项机制,注重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引导其根据国家需求提出科研项目和研究方案。
14、完善农业科技分类评价制度
建立和完善不同机构、不同项目、不同人员的分类评价机制;开展项目负责人和专家信用评价,建立科技诚信评比与奖惩机制,评价结果作为对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团队连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建立自主知识产权衡量科技创新成果的评价机制。 建立科研专家、农技人员、科技成果用户、经济财务专家等共同参加项目联合评价机制,加强项目的过程跟踪管理。
15、健全农业科技联合协作制度
针对制约农业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联合协作制度,促进跨学科、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单位和科研人员之间开展联合协作,打破条块分割,形成农业科技全国“一盘棋”的良好局面。 建立完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利益分配机制,激发科技创新、推广及应用主体的活力,促进各层次人员的协作。
16、完善农业科技经费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农业科技投入评价与监管制度,开展农业科研项目投入绩效评估。 适应农业科技创新、推广服务和人才培养的需要,构建稳定投入与适度竞争相协调的农业科技经费投入机制。 优化农业科技投入结构,加大对农业科研单位稳定支持力度,保障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17、推进农业企业科技创新
鼓励龙头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引导企业与科研院所联合,共同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 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行业关键技术,开展集成创新。 鼓励龙头企业承担科技项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用。 促进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院校的科研人员向企业流动。 建立农业技术产权展示交易平台,加速农业技术成果向企业流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
坚持科教兴农战略,把农业科技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各级政府对农业科技的组织领导。 构建农业科技发展部际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中央与地方信息沟通平台,形成高效协同机制,统筹配置农业科技资源。 明确各级各类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的责任,强化联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农业科技执法
修订《
农业技术推广法》,为农技推广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修改完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及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加强《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科技执法工作。
(三)加大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大各级财政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力度,确保农业科技投入增长速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速度。 加强公益性科研院所、技术推广服务机构以及农民培训机构的条件能力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农业科技,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强度。加强经费监管,规范经费使用,提高农业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