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开表彰。本次表彰活动拟在全国循环经济大会上举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全国循环经济工作先进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循环经济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表彰涉及面广,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坚持面向基层,广泛深入地挖掘本地循环经济发展的先进典型。
(二)严格标准。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进行推荐,对推荐材料认真调查核实,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做到好中选优,确保先进性、典型性。
(三)严肃纪律。对于编造事迹,未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推荐的单位,经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且五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各地不得以委托评审或其他方式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联 系 人: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循环经济发展处
联系电话:(010)68505640(兼传真),68505572
附件:一、全国循环经济工作先进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二、全国循环经济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全国循环经济工作先进单位基本条件
一、被推荐的企业
1、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在本行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2、在生产过程中加强节能、节水改造和废弃物利用;
3、实施循环经济关键链接或补链项目,废弃物利用水平显著提高;
4、在循环经济重大技术、工艺方面取得突破;
5、超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
6、环保排放达标,“十一五”期间无环境、安全事故;
7、编制了有关循环经济的实施方案或专项规划,并完成其设定的目标或阶段性目标。
二、被推荐的园区
1、产业布局得到优化,资源效率提高,在行业内达到领先水平;
2、产业结构合理,实施了循环经济链接或补链项目,构建了相对完整的产业链条;
3、超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
4、园区内公共设施基本实现共享,环保达标,余热余压利用、中水回用得到广泛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