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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通知

  (二)创新两岸贸易合作的体制机制。按照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的要求,创新贸易管理和服务体制,实行更加开放的对台贸易政策,扩大对台贸易。
  在厦门划定特定区域建设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合作示范区,探索实施鼓励其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台湾企业在合作示范区从事现代服务业的资格限制,降低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服务,积极稳妥推进有利于两岸投资、贸易、航运、物流等领域便利化的相关措施。加快在厦门建设“大陆对台贸易中心”。支持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等载体建设,适当放宽台湾商品免税额度限制,在一定的商品范围内和现有每人每天3000 元人民币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进入大嶝市场人员每人每天免税携带台湾商品的额度,促进厦台商贸业交流合作。探索现代商贸流通方式,创新电子商务发展管理模式。
  积极探索两岸通关便利化措施。深入推进“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探索建立两岸共同研究制定标准的渠道和机制,在ECFA 的框架下,根据两岸对口业务部门的合作部署,推进厦台两地海关、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认证的合作,实现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以及检测结果的比对。
  (三)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根据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推动金融体制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扩大金融服务范围,加快建设辐射海西、服务两岸的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大陆对台金融合作的重大金融改革创新项目,厦门具备条件的优先安排在厦门先行先试。
  以集聚金融资源为重点逐步完善区域性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内外资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在厦门设立总部、资金营运中心、研发中心、外包中心或后台服务机构。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按照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来厦门设立法人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允许台湾金融保险机构在厦门开展对台金融服务。参照CEPA 相关政策规定,支持港澳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厦门设立分支机构或参股当地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新设综合类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产业基金等紧缺性金融项目。支持厦门引进外资网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以先行先试为重点逐步形成区域性金融要素市场。随着“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的建设发展,根据厦门市与台湾地区的特殊地理位置关系,进一步研究在厦门建设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城市处理中心。进一步开展对台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建立和完善适应离岸投资贸易发展的宽松可控的存贷款制度、税收制度、外债管理制度和外汇资金结算便利制度,逐步形成对台离岸金融市场。支持厦门市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内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性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开展股份公开转让,探索建立服务非上市公众公司特别是台资企业的股份交易市场,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大力发展期货市场,推动与期货交易配套业务发展。
  以金融改革创新为重点提升金融服务经济发展的水平。支持金融机构积极拓展航运金融、科技金融等新领域。支持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机构创新金融品种和经营模式,特别是开展适合台资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完善对大陆台资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厦台两地金融专业人才的培训、业务交流和创新合作。研究持有台湾金融专业证照的人员在厦门从事金融服务业的支持政策。简化台湾金融业从业人员在厦门申请从业人员资格和取得执业资格的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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