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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通知

  探索建立旅游、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领域的国际深度合作机制,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建立吸引全球专业化机构参与医院、学校等集团化、品牌化管理运营的机制,加快完善吸引领军人才的政策体系,构建国际人才聚集高地。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机制
  为有效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在发展改革委、台办等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福建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切实完成好改革试验的各项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省、市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改革试验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福建省要加强对改革试验的指导和协调,厦门市要成立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协调改革试验中的重大问题,按时分解督促落实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各项任务、协调制定专项方案,编制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重大改革试验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批(或备案)、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二)积极推进实施。依照本方案,编制完善国土、金融等重点专项方案和其他具体实施方案。分阶段制定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序组织实施。加大对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支持力度,保障改革试验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管理考核。对重点改革事项实行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管理程序,提高改革试验的科学性,防范和减少风险。建立改革综合评估制度,对综合性和重大改革试点的改革成效,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方面和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督促检查。建立改革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将改革试验中出现的问题、积累的经验、形成的典型上报发展改革委。
  (四)健全法制保障。健全厦门市涉台法规、规章,依法保障台胞合法权益。制定鼓励企业到台湾投资的政策法规,推动两岸经济共同发展。综合配套改革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立法法和全国人大授权立法的有关要求,由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特区立法授权制定法规或由厦门市人民政府遵照相关规定制定规章,予以规范。
  (五)建立协调机制。建立部、省、市改革试验协调机制,支持国家有关部门在厦门开展各项改革试点,实施重大改革事项和政策。支持厦门加强与漳州、泉州及海西经济区其他城市的协调合作,建立区域互动、优势互补的联动机制,促进厦漳泉大都市区和海西经济区的发展。
  (六)形成推进合力。改革试验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有效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加强立法工作,依法推进试验区建设。发挥政协的参政议政作用,成立试验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试验区开展的各项改革,开展事前咨询论证和事后跟踪评估。积极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努力营造推进试验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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