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政策规定
(一)关于高等学校设立。
1.调控政策。
——生均拨款保障。注重考察所在地方财政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体现法定增长要求的状况,确保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教师收入分配政策得到落实,工资足额发放。近3年全省(区、市)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未能实现与同年财政收入增幅同步的,原则上当年不考虑设置高等学校。
——高等教育入学率。注重考察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各类人才需求预测和社会吸纳能力,人口的数量和结构,现有高等教育资源的总量和结构。近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数量与高中阶段毕业生总量的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五个百分点以上的省(区、市),原则上当年不增设新的高等学校。
——高等教育层次结构。注重考察所在地区高等教育的结构和布局状况,高等学校类型、层次、专业、学科等的合理程度,生源质量保障及毕业生就业率等。近3年本科在校生占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比例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五个百分点的省(区、市),原则上当年不增设新的本科学校。
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含外国学士以上学位教育)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简称中外合作本科学校),应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十二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高等学校办学条件。严格执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办学条件达不到标准的学校不予设置;严格执行《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以及备案的有关要求,不符合政策、标准和要求的学校不予备案。拟设置或报请备案的高等学校,应当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十二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2.具体规定:
——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高等职业学校,也不与高等职业学校进行合并。
——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本科学校,不与本科学校进行合并,也不更名为高等专科学校。
——医药类高等专科学校原则上不予增设。
——从严掌握师范、公安类高等专科学校的增设。对于现有高等师范教育资源无法满足需要,且布局合理,条件具备,可以中等师范学校为基础设立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